来源:廊坊市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:2020-09-17 13:42:58 阅读量:36438
刘鸿儒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,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违反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,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、受贿犯罪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等有关规定,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,决定给予刘鸿儒开除党籍处分,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;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,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大厂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。2020年1月,大厂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鸿儒犯贪污罪、受贿罪,数罪并罚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,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收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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