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廊坊市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:2020-09-17 13:41:21 阅读量:22877
张宝富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违反党的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,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等有关规定,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,决定给予张宝富开除党籍处分,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;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,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。2020年1月,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宝富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,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收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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