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廊坊市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:2020-09-17 13:44:30 阅读量:63107
李军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廉洁纪律,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,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、不收手,在党的十九大之后仍不知止,性质恶劣、情节严重,应予严肃处理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等有关规定,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,决定给予李军开除党籍处分,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;终止其市、区党代会代表资格;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,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。2020年7月,李军被判决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,涉案款物依法予以收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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